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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通知
(川环发〔2011〕5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2011年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函〔2011〕340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2011年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函〔2011〕172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2011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组织申报的重点范围是: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为更加突出治理重点,各地在具体项目布局时,应将以下村庄作为支持重点:

  (一)存在特别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

  (二)按照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纳入减排范畴的村庄;

  (三)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重点流域优先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对申报“以奖促治”资金的项目,各市州和扩权试的县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把辖区内属于重点范围的、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有针对性地科学设计项目布局,或连片整治或分散整治,注重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有计划、分片区实施有效治理,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以及《中央农村环保专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工作,对治理技术和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查认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预期目标的可行性和投资需求的合理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目标不得低于申报指南中明确的治理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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