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建立商业零售、餐饮及家政重点
联系企业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1〕3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功能,发挥优势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省商贸流通行业发展,我省于“十一五”期间建立了商业零售、餐饮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我厅对商业零售、餐饮行业重点联系企业进行了调整,新增30户家政重点联系企业。为推进商贸流通业的长效发展,决定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商业零售、餐饮及确定家政重点联系企业的通知》(川商商贸〔2011〕31号)要求,经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商务局推荐,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和在行业中的影响等因素,省厅调整并重新确定了30户现代流通企业、40户餐饮企业,确定了30户家政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详见附件1、2、3)。
二、重点联系企业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便于开展工作,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定期报送制度。各重点联系企业要履行相关义务,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报表(详见附件4),并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企业年度、半年运行分析材料(主要内容:销售额增幅等企业发展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发展措施和工作建议等)报送所在地市(州)商务部门,市(州)商务部门汇总上报我厅。
(二)建立定期调研制度。省商务厅将适时召开重点联系企业座谈会,不定期深入重点联系企业,了解掌握企业发展规划、思路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扶持行业发展政策,加强对重点联系企业的业务指导,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三)建立政策引导制度。省商务厅将加大对重点联系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在安排中央、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时,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对重点联系企业实施的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四)建立重大活动支持制度。省商务厅将不定期举办重点联系企业培训班,加大对重点联系企业有关业务及政策的培训力度,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重点联系企业赴境内外参展、参会,推动企业开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