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及《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和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级各执法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局统计并审查,共有35家单位,涉及3640项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实施。为了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遵照执行。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在《贵阳日报》和本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各自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四、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时,有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照《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