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逐步增加,保证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和教师工资待遇等事业发展经费。从2011年开始,全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2011年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隶属关系,暂按每年100元/生的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已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待市制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水平。教师培训经费统一纳入教师培训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资助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严格准入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按照国家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严格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各类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照事业机构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由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幼儿园办园成本等情况,核定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公示后执行。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安全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做好幼儿园园舍安全和食品卫生等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奖惩
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学前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体系。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幼儿园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较好的县(区)和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不力、完不成建设任务的,实施行政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开展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在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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