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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首次不罚制”的通知

  处罚标准:根据《执行标准》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单位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但是未造成任何实质后果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标准:根据《执行标准》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人员紧张等原因而未按规定任用会计人员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处罚标准:《执行标准》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前或者延迟账目结账的”;第四项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处罚标准:《执行标准》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对企业处以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首次不罚制实施程序
  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处室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规定的检查方式与程序实施财政检查。
  职能处室对符合“首次不罚制”适用范围的企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制作《首次违法行为不罚通知书》(见附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建立“首次不罚制”档案,对企业首次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存档。
  企业不认为存在违法行为的,自收到《首次违法行为不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财政局提出异议申请。财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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