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首次不罚制”的通知
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按照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建立企业“首次不罚制”审核备案制度的通知》(石法办〔2011〕8号)要求,我局对建立企业“首次不罚制”涉及的有关违法项目和条款进行了梳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有7个项目和条款适用“首次不罚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不罚制适用范围、项目和条款
对企业首次违反财政法规、情节轻微,对社会和其它相对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案件,适用“首次不罚制”规定。根据《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的规定,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首次违法行为,实行“首次不罚制”。
(一)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标准:根据《执行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原始凭证填制不规范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处罚标准:根据《执行标准》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是为谋取利益而为之,只是不符合会计规范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处罚标准:根据《执行标准》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因此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