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1〕49号)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时适用于鸭河、官庄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依法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