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初任培训主要包括公共科目培训与专业科目培训两部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
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公共科目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理想信念教育;
(二) 国情区情;
(三) 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律实务;
(四)
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
(五) 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
(六) 公务运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七) 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八) 保密制度和知识;
(九) 公共管理核心内容。
专业科目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第六条 各市可从实际出发,科学设置课程,适当增加具有本地特点、民族特色的初任培训课程。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和要求随社会经济发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初任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时间不得少于12天,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
第八条 初任培训期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参加宣誓仪式,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并派人领誓。
第九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公务员录用情况,编制初任培训计划,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及时参加初任培训。
第十条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及时间,培训工作计划及总结应及时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