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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初任培训主要包括公共科目培训与专业科目培训两部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公共科目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理想信念教育;

  (二) 国情区情;

  (三) 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律实务;

  (四) 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

  (五) 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

  (六) 公务运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七) 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八) 保密制度和知识;

  (九) 公共管理核心内容。

  专业科目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第六条 各市可从实际出发,科学设置课程,适当增加具有本地特点、民族特色的初任培训课程。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和要求随社会经济发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初任培训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时间不得少于12天,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

  第八条 初任培训期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参加宣誓仪式,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并派人领誓。

  第九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公务员录用情况,编制初任培训计划,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及时参加初任培训。

  第十条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及时间,培训工作计划及总结应及时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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