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13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加强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合并简称新录用公务员)。
第三条 初任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和科学管理等原则,注重培训计划的科学性,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探索培训方式的创新性,切实提高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初任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本年度初任培训工作结束后,将初任培训工作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