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委制定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价格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 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