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实行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考核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结果,是审批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和有关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与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经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村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法流转。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整治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安排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优先安排给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