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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8.清理、取消和规范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各级批准出台的涉及企业和群众负担的收费,要认真进行清理,各地不得超越权限,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实施收费。落实好省政府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的水路运输、服务证书工本费,船舶焊工培训考试费等19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此同时,对卫生学鉴定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30%,药品注册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费、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5%,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由0.8‰降至0.6‰。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各项收费。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
  9.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等调控手段。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稳定物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按照“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的原则,依法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专项用于调控、平抑居民必需品的市场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进行价格补贴。
  10.加强垄断行业成本及价格监管。对垄断行业,要区分垄断环节与可竞争环节,凡是可以竞争的,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高价;对不能引入竞争,需要维持垄断经营、特许经营的,要切实加强其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严格按照社会平均费用支出水平确定其价格成本。切实规范垄断行业价格行为,防止垄断行业价格上涨过多增加社会负担。对部门、行政执法单位、行业、垄断企业指定消费和服务的,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保本原则核定价格水平。
  11.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加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处罚的针对性。
  12.完善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完善价格监测制度,抓紧建立完善覆盖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各品种的价格监测和异动预警体系。积极落实省人民政府粮食、生猪、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制度,抓紧构建价格和成本指数及相关数据发布平台。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从正面宣传居民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等的生产供应及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各新闻单位、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
  三、完善价格补贴制度,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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