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精神,现就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生产保障供应,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实行更为严格的菜地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蔬菜生产能力提高。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最低保有面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使之成为每个城市必保的底线。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抓好蔬菜生产,增加蔬菜供应。2011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支持蔬菜基地建设和蔬菜产业发展。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生产。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促进作用。
2.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完善并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装载质量或车厢容量20%的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过去取消工商管理费等相关收费的实惠,要切实落实到广大经营户。进一步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