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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浙建法〔2011〕79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2.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4.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表
     5.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
     6.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
     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1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案卷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案卷。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均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设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本地区、本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方式可以采取集中评查、随机抽查或者同系统交叉评查、各部门联合评查等方式。案卷评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各业务处(科)室配合。
  第六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挂钩,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
  第七条 案卷评查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 开展案卷评查之前应确定评查工作方案和评查人员。评查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本次评查目的、评查原则、评查范围和方式、评查要求等内容。评查方案根据需要可明确评查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确定评查的案卷数量。
  第九条 开展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种类和数量要科学合理,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兼顾一般,点面结合。
  案卷类别包括工程建设、城乡规划、城市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行业类别。被抽到的案卷,被评查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回避评查,否则该案卷评查结果为不合格。
  评查抽取的案卷应为连号的案卷,评查案卷既要涉及不同的行业类别,也要涉及同一行业类别中不同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条 案卷评查,对每个案卷都要填写案卷评查表,详细记录案卷的名称、评查时间、评查人、案件存在问题、扣分等情况。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实行反馈制度。案卷查阅完成后,评查组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评查情况,被评查单位可以进行解释、说明,供评查组评分参考。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得分在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组要填写案卷评查统计表报评查组织单位,评查组织单位要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的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对评查中反映的问题,各被评查单位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扎实整改。被评查单位要在收到评查反馈意见后60日内向评查组织单位报送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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