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建筑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新技术来源、实施措施、风险分析等);
(二)新技术应用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技术、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已立项的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变更。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天内,提出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经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验收申请资料包括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文件等。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条 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取,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工程所在地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专家验收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应用建筑业新技术内容的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安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验收人员应当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通过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优先推荐各类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十四条 对申报和项目验收中发现虚假行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在实施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消立项;已颁发验收证书的,收回证书。存在前述情况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