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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2011〕0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四条 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项,且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使用率达到可使用部分的90%以上。
  经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创新技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率先使用的工程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五条 建筑企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制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以前向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查,符合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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