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设置机构。县(市)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乡镇设置,作为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即乡镇农技站和农机站合并组建乡镇农业农机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牌子和农机安全管理服务站牌子);乡镇畜牧站和水产站合并组建乡镇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与动物防疫站合署办公。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分别设置一个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部农业科的二级机构。
(二)科学核定编制。各县市区结合乡镇规模、行政村和农户数量、耕地面积、产业布局和公益性职能工作量、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具体测算,统一核定编制,按程序审批。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比例要合理。每个乡镇种植业和农业机械化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畜牧水产推广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人员一般配备2人。经核定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必须确保专编专用。
(三)理顺管理体系。各县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实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财、物归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由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部农业科领导和管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改革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经费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五)完善用人机制。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用人制度改革,重新上岗和新进人员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聘上岗,择优聘用。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健全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办好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要及时购买,切实解决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后顾之忧。公共服务机构编制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外人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湘政办发〔2010〕71号文件精神办理。
(七)安置分流人员。要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改革中的富余人员。对办理退休、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提前离岗、领办或创办农业科技经济服务实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人员要按照省里的文件精神落实相关政策。在人员分流压力比较大的地方,要制定一些过渡性措施,确保人员平稳分流。
三、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