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危行业人员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等1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和《湖南省红十字会、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开展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湘红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动车驾驶员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初级救护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为了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员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救护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任副组长,市红十字会、市政府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市电业局、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安排全市救护培训工作。各参训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从时间、人员、经费安排上给予保障。
(二)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质量的检查监督,做好“四统一”工作(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并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等高危从业人员的初级救护培训。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市红十字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教材、教具、教学、考核由各级红十字会具体负责。受训人员的组织、督促、管理工作由市应急办及各级红十字会协同本地公安、交通部门以及参训单位共同负责。
(四)凡自愿接受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参加初级救护培训。尤其是对公安、交通等高危从业中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初级救护培训。
二、培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