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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株洲市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查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办法。对钨、锡、锑、稀土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控制开采总量抓好落实,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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