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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满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资源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建成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如已具备监测条件还可结合监测结果,论证项目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满足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可行性。环境保护措施论证及分析应关注措施造成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1.2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应结合项目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分析措施的可行性。
  若环境保护措施已建成,且与原环评提出的措施发生变更,应调查国内外同类措施实际运行结果,分析、论证该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若已建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相关要求,需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措施或整改措施时,应按照技术先进、可靠、可达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推荐最佳方案。
  11.3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按工程实施不同时段,分别列出其环保投资额,并分析其合理性。计算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给出各项措施及投资估算一览表。

12 环境风险评价

  12.1 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的范围
  核实危险单元的变化情况(包括生产、使用、贮存、布置等),针对变更内容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风险识别应采用图表及文字结合方式对主要危险化学品种类及用量与原风险评价进行对比,采用表格可参考附录C。
  12.2 环境风险评价内容
  12.2.1 事故源识别。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工艺特点、操作工况、贮存规模、总图布置、防护措施、行业事故统计等调查,确定项目事故环节。
  12.2.2 危险物识别。根据项目物料的物性、毒性、危害性、控制条件、贮量等确定评价物质对象,其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是判别重大危险源物质的重要标准。
  12.2.3 最大可信事故的确定。根据事故发生概率或事件树分析,确定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的事故类型和污染途径。
  12.2.4 源强计算。利用物料平衡、能量守恒原理可计算出事故源泄漏、闪蒸、蒸发等流失量,同时需要根据事故时条件情况,比如事故类比、防护工程、事故后应急处理响应时间等,确定污染物释放的条件参数。
  12.2.5 确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环境质量标准;另一类是毒理学数据和劳动卫生标准。
  12.2.6 影响预测和后果分析。依据事故类型确定预测计算模式和边界条件,对计算结果结合评价标准、事故概率,分析不同事故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给出项目事故风险度的大小。
  12.2.7 对风险度可接受的建设项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应急方案。事故防范措施主要从组织制度、设计规范、防护措施及可行性、监督检查、岗位培训和演习、操作规程、警示标志、记录备案等方面提出要求;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则从事故预想、组织程序、应急措施、应急设施、区域应急援助网络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采用表格可参考附录C。
  12.2.8 物理环境风险。潜在的运输事故,水坝塌坝造成的洪水,会导致物理损伤与危害的机械事故或其他事故,包括外来生物入侵在内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其程序、内容和方法参照进行。
  环境风险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按照HJ169进行。

13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3.1 对于出现生产工艺与环评不符且导致污染环节增加、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验收监测结果污染排放总量超标等情况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中应重新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原则,分析总量指标的合理性,明确总量指标来源。
  13.2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在满负荷生产运行、污染物浓度和速率达标排放和清洁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首先考虑环境容量总量,后考虑目标总量的顺序,提出总量控制指标。
  13.3 根据国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指标,确定和提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纳入所在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13.4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如采取措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不能达到地方政府控制要求,必须采取“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措施,并论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与可靠性。削减措施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整改方案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量应与原环评进行对比,参考设计表格见附录C。

14 后评价结论的编写

  14.1 编写原则
  报告书的结论就是全部评价工作结论,编写时要在概括和总结全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简洁、准确、客观地总结建设项目包当前的环境行为,对预测评价的偏离情况(其中重点说明新增对环境不利的影响)及其对区域环境的影响,最后提出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等是否可行,以及需采取新的环保措施等对策建议,明确项目采用补救措施后是否满足环保要求。
  14.2 编写要求
  编写结论与编写报告书其它部分一样,应该文字简洁、准确,同时最好分条叙述,以便阅读。

  附 录 A
  (参考性附录)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一)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重大不符的环境影响的。
  (1)中间产品及公辅设施规模增加,出现新的产污环节的;有环评未识别的二次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的;产品规模增加,但不超过50%的;
  (2)环境影响明显高于环评预测结果,出现大量的环保投诉及污染纠纷的;出现环评未识别的饮用水源等重点环境敏感点的;总量控制指标超过环评及批复总量指标,但不超过50%的;
  (3)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4)总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更的;试运行期间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风险事故的;
  (5)主要风险单元位置发生调整或重点危险单元的贮存量发生变化,有较大潜在影响的;
  (6)污染物或环境影响特征为累积型环境影响,短期无法判断其最终影响程度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开展后评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时或批准竣工验收时,要求该建设项目在建成投运后一定时间内开展后评价:
  (1)有争议、公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涉及持久性污染物,存在长期、潜在或者累积性的环境影响的;
  (3)建设地点敏感、跨区域、流域、涉及饮用水源或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的;
  (4)项目采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措施等,对其造成的环境影响尚不能全面认识的。
  (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其他情形。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重  庆  市  建  设  项  目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制
二〇一〇年十月

  1.基本情况
  表1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 政 编 码

 

通讯地址

 

建设地点

 

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环评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

 

总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投资比例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后评价经费

万元

年能耗

情况

     万吨,     煤平均含硫量   %

万度

 

天然气

万标米3

用 水

情 况

(万吨)

分 类

年用水量

年新鲜用水量

年重复用水量

生产用水

 

 

 

生活用水

 

 

 

合 计

 

 

 

后评价任务由来

(开展后评价的原因)

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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