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工程分析的内容
工程分析的重点内容应包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排污节点、污染物特征、强度、排放规律、非正常工况的污染物排放特征等进行分析和说明。对于生产工艺与原环评发生变化,且导致污染环节增加的,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建设项目,应着重针对变化部分的内容,对其主要影响时段(营运期、服务期满后等)的全部行为过程的污染物及其影响特征、强度、方式等进行详细分析与说明。
工程内容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分项说明建设内容、规模与原环评的变化分析,重点关注变化的依托工程其可依托性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工艺原理及流程、污染源分析、环保措施、总量核算等。主要内容为:工程基本数据,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分析,污染源及污染因子分析,物料、资源、能源消耗核算,物料、特征元素、水平衡分析,非正常排污分析。对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条件与去向等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原环评列表对比,重点分析各产污环节及污染特征的变更内容,对未变更的排污环节及内容应适当从简。
对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应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汇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变化量,核算“三本帐”,给出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最终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对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后,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形式、排放总量,与原环评进行对比。
生态影响因素分析、水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资源、能源、产品、废物的储运、交通运输、土地的开发利用等内容,如与原环评报告无变更,可简略引用原环评报告或省略,如有变更则需在工程分析中重新分析。
7.3 工程分析的重点
工程分析应以工程变化内容为重点,对污染物特征及排放强度、主要影响时段、以及工程建设或者环保措施变更导致的环境影响因素和作用因子进行分析,并应关注污染物的不正常排放(简称不正常排放)。若新增特征污染物,尤其是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污染物应重点分析。
资源、能源的储运、交通运输及厂地开发利用是否分析及分析的深度,应根据工程、环境的特点及评级工作等级决定。
7.4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阶段划分与工程分析
7.4.1 对于建成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可简化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但应调查项目在建设阶段有无遗留环境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7.4.2 部分的建设项目在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应对这类项目的进行服务期满后工程分析。
7.5 工程分析的方法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程分析的主要方法与环评一致,包括: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具体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由于开展后评价的时机不同,已投入运行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时,可结合现场监测资料、物料实际投加量及产品得率的运行资料,采用现场实际调查法等,较环评阶段采用类比分析更准确且更有针对性。
8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8.1 环境影响识别
针对后评价项目与原环评的项目特点、工程内容、污染特征、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等的变化,分解和列出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导致的直接和间接行为,以及可能受上述行为影响的环境要素及相关参数。影响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变更内容在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程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破坏、有利与不利、长期与短期、可逆与不可逆、直接与间接、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8.2 评价因子筛选
依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并结合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筛选确定评价因子是进行定量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选择的评价因子应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变更内容的环境影响主要特征和环境系统的基本状况,并应重点筛选出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产生的污染影响因子。
9 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1 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
9.1.1环境影响大、建设地点敏感、有争议、有较大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重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如与原环评报告无变更,或距离环评现状调查时间3年以内,可简略引用原环评报告。
9.1.2须重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的项目,应充分搜集和利用现有的有效资料,当这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
9.1.3对环境中与后评价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应全面、详细调查,给出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对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9.1.4若项目变更后有新增特征污染因子,且原环评未对其实施现场监测的或原环评实施了现场监测,但由于周边已新增排放同类污染物的项目或其他原因,导致原有现状监测资料无法对代表当前环境现状,应重新开展现状监测。
9.2 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
主要有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实际监测或核算法、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分析的方法。
9.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即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与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0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
10.1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原则
10.1.1对于已确定的评价项目,应分析、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均应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特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而定。
10.1.2在评价范围内有已建、在建项目的,应同时预测叠加后的综合环境影响。
10.1.3应以定量预测评价为主,以半定量或定性分析为辅。
10.2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预测方法与环评的预测方法一致: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调查法和专业判断法等。同时,若建设项目已投入运行或试运行,还可以采用现场监测法和实际核算法,获取由于项目施工和运行引起的环境要素真实变化的信息。
10.3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时段
10.3.1.由于环境影响后评价阶段,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已结束,因此,其环境影响可以划分为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两种。但后评价报告中仍应对建设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并明确项目是否有遗留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
10.3.2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两种情况的环境影响。
10.3.3在进行环境影响预测时,应考虑环境对污染影响的承载能力。一般情况,应该考虑两个时段,即污染影响的承载能力最差的时段(对污染来说就是环境净化能力最低的时段)和污染影响的承载能力一般的时段。
10.4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范围
10.4.1预测范围的大小、形状等取决于评价工作的等级、工程及环境的特性和敏感保护目标分布等情况,预测范围按环境要素分别在应参照环评的各专项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10.4.2在预测范围内应布设适当的预测点,通过预测这些点所受的环境影响,由点及面反映该范围所受的环境影响。预测点的数量与布置,按各环境要素分别在专项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确定。
10.5 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预测的环境质量参数的类别和数目,与评价工作等级、工程和环境特性及当地的环保要求有关,参照环评的各专项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如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应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提出进一步减污或区域削减方案,并给出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控制(实施环保措施后)的预测结果。
10.6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小结
在对环境影响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对预测结果进行分析:分析并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对环境保护目标尤其是新增环境敏感目标逐一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明确的结论。
10.7 选址(选线)和规模的环境可性分析
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微调,或生产规模发生调整时(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评),应从是否与规划相协调、是否违反法规要求、是否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影响敏感的环境保护目标或造成重大资源经济和社会文化损失等方面进行环境合理性论证。
11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1.1 污染控制措施分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