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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

  若环境保护目标与原环评有变化、变更或不一致处,采用列表形式,给出环境保护目标的变化明细。
  6.2.1.6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建设项目所在城镇、区域或流域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或保护区规划。
  6.2.1.7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说明各专项评价工作等级,明确重点评价内容。
  6.2.2 建设项目概况
  6.2.2.1概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组成、主要工艺路线、工程布置及与原有、在建工程的关系及变更情况。
  6.2.2.2基本情况包括原环评时的基本情况及项目现在的各种状态,重点包括对比项目现在的实际规模、工艺、原辅材料、能源使用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等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6.2.2.3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依托工程、储运工程、设备装置、数量等的实际建设情况与原环评的对比,重点给出具体变更内容。
  6.2.2.4主要工艺路线和工程布置包括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施工工艺方案,主要工程分布、工程施工布置及平面布置,主要生产、运行工艺路线,占地面积、土地利用情况,职工人数、生产制度和生活区布局等。重点给出实施工艺与原环评的变更,产污节点的变化等。实际工艺与原环评无变更,应从简。
  6.2.2.5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原环评提出的原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的落实情况,明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原环评未提及的新增环境问题。
  6.2.2.6建设项目概况应主要采用图表及文字结合方式,具体格式可参照附录C。
  6.2.3 工程分析
  6.2.3.1 主要原料、燃料及其来源和储运,物料平衡,水的用量与平衡,水的回用及变化情况。
  6.2.3.2 工艺过程(附工艺流程图)。
  6.2.3.3 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以及其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浓度;产生的噪声、振动的特性及数值等;如排放情况与原环评有变化,应列表对比说明。若涉及新增特征污染物,尤其是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污染物应重点分析。
  6.2.3.4 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如排放及处置情况与原环评有变化,应列表对比说明。若涉及危险固废的变更,应明确危险废物的去向及合理性分析。
  6.2.3.5 交通运输情况及厂地的开发利用。
  6.2.4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自然、社会环境调查
  6.2.4.1 地理位置(应附图)。
  6.2.4.2 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河流、湖泊(水库)、海湾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重点调查区域内水文情况,并给出区域地表水水系图,若区域内排污口下游有饮用水源地分布,应给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分布图。
  6.2.4.3 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
  6.2.4.4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文物、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
  6.2.4.5 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情况,人口密度、农业概况,土地利用情况,交通运输情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情况。
  6.2.4.6 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情况。
  如无变更可简略引用原环评报告内容或省略。
  6.2.5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评价
  6.2.5.1评价范围污染源现状调查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点和工程特征,重点调查与建设项目排放相同特征污染物的和新增的污染源调查。
  调查建设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情况。若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的发生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可行性及可依托性分析。
  6.2.5.2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
  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后评价报告应重点分析原环评现状监测资料的可利用分析。
  环境现状调查部分如与原环评报告有变更,或后评价开展阶段距离环评时间3年以上,或原环评现状监测资料已无法说明现有环境现状,则需重新调查;若有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应补充相应的现状监测资料。
  如无变更可简略引用原环评报告内容或省略。
  6.2.6 环境影响预测
  重点预测排放量或排放空间位置发生变化的污染物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均应根据其评价的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特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而定。
  若污染因子、污染物源强及排放位置均未发生变化,可简略引用原环评报告内容或省略。
  6.2.6.1 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
  预测时段包括项目的建设阶段、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若项目已建成,可简化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但应调查项目在建设阶段有无遗留环境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6.2.6.2 预测范围
  预测范围的大小、形状等根据评价工作的等级、工程和环境的特征确定。
  6.2.6.3 预测内容及预测方法。
  详见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6.2.6.4 预测结果及其分析和说明。
  6.2.7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应遵循“源头削减、综合利用、环境友好、污染最小化”原则,关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符合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和清洁原料、清洁产品的要求。
  从原辅料、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与能源利用、产品、污染物产生、废物回收及利用、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清洁生产分析方法采用指标对比法,国家已颁布相应清洁生产标准的应与其指标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关注项目变化前后的清洁生产水平变化情况。项目建设项目原辅料、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与能源利用、产品、污染物产生、废物回收及利用、环境管理等未发生变化,可从简。
  根据清洁生产水平分析结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改进措施及建议。
  6.2.8 环境保护措施的评述及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列表)
  环境保护措施的论证应遵循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达标可靠性的原则,体现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资源回收利用等理念。
  重点关注新增或变化的环境措施论证分析。
  6.2.9 总图布置方案分析
  从保护周围环境、景观及敏感目标要求出发,分析项目实际建成后总图及规划布置方案的合理性。若项目平面布置未调整且周边无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分析从简。
  6.2.10环境风险评价
  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或运行过程中,新增了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生产、使用、贮运等环节时,或建设项目重大风险源生产、使用、贮运等环节发生变更,以及重点危险单元的平面布局发生重大变更时,需针对变更内容进行环境风险评价。
  具体工作可按照HJ 169导则实施。
  6.2.1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按生产装置或单元核算项目变化前后的总量变化情况。若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论证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按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原则,明确总量来源。
  6.2.12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的建议
  根据监测、管理的各种要素的配备情况,结合新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6.2.13公众意见调查
  6.2.13.1环境影响大、建设地点敏感、有争议、有较大潜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重新进行公众意见调查。
  6.2.13.2后评价阶段公众意见调查的对象和形式可较环评阶段适当简化,调查方式以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和敏感点公众走访的方式为主,若特别特殊或敏感的项目可采用公众参与座谈会等形式。
  6.2.14整改措施及时间计划
  后评价报告应在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环保措施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公众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建设项目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逐项列出各整改措施及相应的完成时间,并列入竣工验收一览表,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限期整改验收内容。
  6.2.15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采用后评价提出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在选定的地址采用拟选的建设方案实施是否可行。
  6.2.16 附件
  将建设项目依据文件、评价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批复文件、监测报告、引用文献资料、原辅料品质及成分等必要的有关文件、资料附在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后。
  6.3 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表的编制思路与后评价报告一致,应重在反映项目变更实施内容的变化,建设内容变化后导致的环境影响变化,并结合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或补救性措施,主要内容可结合后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适当简化,预测模式、方法等可参照环评的各单项评价导则,具体格式可参照附录B。

7 工程分析

  7.1 工程分析的原则
  7.1.1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方针、产业技术政策、能源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再资源化政策、环保技术政策以及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节约用水、“以新带老”等原则。
  7.1.2应用及提出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可信。对于建设项目的规划、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图件等,应进行分析后引用。
  7.1.3工程分析应突出重点、表征建设项目的工程环境影响的特征。根据各项目实施情况与原环评工艺的特点,对项目实施后的排污特征、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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