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要求,强化督查质量确保整改效果
一是确保政令畅通,强化人员、经费保障,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我局下发的《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渝环〔2011〕131号)、《关于做好三峡库区汛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渝环〔2011〕20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是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源情况调查,建立环境安全隐患登记、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深入企业加强督促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企业各种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环境安全隐患的监管。
三是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重庆市环境安全百日督查整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持续开展四大行动集中抓好百日督查整改工作,进一步抓好隐患排查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全面检查、重点整治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街道乡镇普查、区县复查、市级抽查和督查等方法,加强环境安全管理。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的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化工、冶炼、造纸、焦化、油气贮存库站;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等;长江、嘉陵江、乌江流域及长寿、涪陵、万州、永川、江津、垫江区(县)危化行业较为集中的特色工业园区。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专家评审、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二)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重大环境危险源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情况,危险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设施、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