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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新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船舶,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餐饮船舶,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12年9月30日(标准实施一年内),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二级排放标准;2012年10月1日(标准实施一年后),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见表1;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见表2。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控制限值

二级控制限值

污染物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6~9

-

6~9

-

1、有处理设施,在治理设施出水取样口。

2、间接排放,在隔油池后,进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

2

COD

80

-

-

-

3

BOD5

20

-

30

-

4

悬浮物SS

35

-

100

-

5

粪大肠菌群*

100

-

250

-

6

总磷

0.5

-

-

-

7

动植物油

3.0

100

10

100

8

余氯

0.5

-

0.5

-

9

氨氮

15

-

-

-

 

*粪大肠菌群单位:个/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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