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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GB11898 水质 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6488 水质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HJ/T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537 水质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船舶
  指固定停泊于地表水域岸边,专门从事经营性餐饮、茶饮、娱乐、洗浴等的船舶。
  3.2 生活污水
  指餐饮船舶厕所排出的粪便污水、厨房及餐厅洗涤水、装有活的动物处所排出的污水、洗浴水、洗衣水,以及混有上述污水的其他污水。
  3.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的设施。
  3.4 直接排放
  指餐饮船舶及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指餐饮船舶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经当地政府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或其它污水接收处理系统。
  3.7 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餐饮船舶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安装或通过图纸审批的污水处理设施。
  3.8 新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指餐饮船舶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

4 要求

  4.1 项目分类
  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管理要求选择控制。
  4.2 标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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