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卫监督〔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年检和日常监督工作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3〕90号)精神,我局负责对全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为切实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我局决定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经常性监督检查内容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将经常性监督检查结果作为` 机构年检的主要依据。经常性卫生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性,在批准的服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建立和完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