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有关部门参照《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县市、本部门的检查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自下而上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遇到新情况,及时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开展对《方案》制定和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地区药品安全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喀什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市)、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部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促进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特制定喀什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
一、目的与意义
通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促进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