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支持基础设施和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农机安全监理等的公益性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增强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将基层农机化推广体系、机耕道路及抗旱设施等建设内容纳入相应规划。增加基层、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机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强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合作组织建设农机具停放场 (库、棚),改善农机具存放条件。将农机下乡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农机管理、技术推广、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等体系建设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机化试验场地、检验场所和培训基地,改善办公、交通、设备仪器、信息装备等条件,强化服务功能,努力构建“装备先进、设施齐全、保障有力、服务完备”的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坚持产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农机共同利用、高效利用的社会化服务。以综合服务和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机化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在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农资和燃油补贴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以国家农机化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社会多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元化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业机械化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把农业机械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中来谋划,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政策。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完善农机化发展的新举措、新机制。加强农机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农机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本地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三)明确部门分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意见;会同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相关的质量标准,建立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资金,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科研开发支持力度。水利部门配合做好节水灌溉机械化技术、设备研发和推广普及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流通行业的指导。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做好农机跨区作业道路畅通和过路费免征工作。银行和保险业务监管部门要督促各级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机信贷、保险业务。消费者协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农机投诉站的业务指导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企业、农户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