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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机化事业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农机化科技推广、农机化科技示范基地、平安农机创建以及农机安全宣传、执法装备、监管经费的专项投入。省级科学技术资金要逐步加大对农机化重点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机工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和智力引进。省级工业项目前期费、工业项目投资补助及贴息资金等技术改造资金,要对农机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给予倾斜和重点支持。在各级农业产业化项目、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草原建设等项目安排中,凡涉及农机化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农机化设施配套,增加农机化投入。支持开展农机保险业务,逐步创造条件对参保农机给予保费补贴。
  (十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投入。逐年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鼓励各级财政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实施地方累加补贴,优先扶持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业生产机械化发展。适度提高部分先进机械的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补贴政策优先满足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监管,把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购机信贷规模。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十八)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农机化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对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进一步落实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交通管理部门对开展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九)加大农机化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大农机化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投入,发挥农机化行政部门的龙头带动作用,搭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业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的研发力度,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农机化科技创新应用,支持农机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技创新和开发步伐。进一步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农机制造企业与国外、省外农机企业和集团合作开发和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核心技术、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吸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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