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渝卫医〔2011〕175号)
各有关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自2003年以来经我局批准设置的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暂予保留,纳入《重庆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按照指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现将新一轮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申报15个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医疗机构名单
1.骨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烧伤科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3.儿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4.口腔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5.精神科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6.感染科(肝炎专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7.结核病科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
8.肿瘤科 重庆市肿瘤医院
9.职业病科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10.医学检验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1.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2.麻醉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3.消化内科专业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4.康复医学科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5.急诊医学科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二、申报的基本要求
(一)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不单独设置,挂靠在具有较强技术实力、有能力并自愿承担质控工作任务、有高度责任感和有代表性的三级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机构内。
(二)各挂靠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和运行,并为质控中心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提供人员、时间和工作经费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