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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提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

  1、贯彻落实《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和《癌症三级止痛阶梯疗法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提高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合理为癌痛患者进行止痛治疗。

  2、建立医护人员定期培训制度,进行癌痛治疗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更新。

  3、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癌痛治疗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并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科室癌痛治疗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

  (四)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

  建立患者定期宣教制度,采用发放患者宣教手册、设立宣教栏等多种形式,提高患者对癌痛治疗的认知度和用药依从性。

  六、实施步骤

  “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时间为2011年7月-2013年12月。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1年7月-2011年8月)

  1、根据卫生部《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下发我市“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示范病房”创建活动。

  2、成立“重庆市癌痛规范化治疗专家组”。

  3、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根据创建活动要求,进一步细化活动方案并部署相关工作,推荐参加市级“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

  4、市卫生局向卫生部推荐参加“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8月-2013年8月)

  1、各医院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开展“示范病房”创建相关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定期组织对所属医院“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迎接卫生部督查指导。

  3、分阶段组织开展“示范病房”审核工作。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的要求,对推荐医院进行审核,确定市级“示范病房”名单。审核工作分3批进行,并分批接受卫生部组织的全国“示范病房”审核。

  (1)第一批市级“示范病房”审核工作(2011年9月-10月)。在全市范围内创建7个市级“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4个,区县二级医院示范病房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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