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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速公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174号)文件要求,深入排查高速公路客运安全隐患,认真落实7座以上营运客车检查登记制度,加快高速公路固定测速装置、主要入口可变情报板、车型车道提示标志、路况信息短信发布平台、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客运车辆专用通道、疲劳驾驶强制休息点等工作的进度,建设并推出全程动态监控的高速公路示范路段,严格依法查处客车超速、超员、车况不良、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客运安全监管。

  五、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以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和场站的宣传阵地建设,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方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示。要在客运企业大力倡导和开展选树文明安全驾驶人活动,组织选树一批百万公里安全运营、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爱岗敬业、文明安全的模范营运驾驶人,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出台相关奖惩措施,并作为规范客货运企业的长效措施,激励和促进道路客运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六、加大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责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执法机构要结合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公发〔2011〕428号)要求,对有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行为的营运客车驾驶员、发生运输事故的营运车辆和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GPS的客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营运客车和企业、机动车非法营运和违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场要严查重处,实行“四个一律”,即:对录入黑名单系统的营运驾驶员,责令道路客运企业3年内一律不得聘用;因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客运事故的,一律倒查,追究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凡不按照技术标准维修保养车辆导致运输事故的,一律倒查,追究负有车辆维修和检测责任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凡放行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和不符合从业资质的驾驶员的客运站场,一律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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