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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市公路局、交通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9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当前道路运输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道路运输事故频发的势头,决定自7月至9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道路客运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以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对道路客运安全隐患开展“六个一”集中整治,即:对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从业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对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客运企业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对客运企业安装和有效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检查,对客运企业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责任倒查、追究情况开展一次清查,对通客车的公路的标志标线、警示标志和安保设施进行一次排查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监督客运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形成排查整治台账。排查台账存档备查,作为责任倒查的依据。

  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分类整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通报的交通违法率排名前5位的客运企业和市安委会交通安全办公室确定的“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不合格且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注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经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加强客运隐患整治的同时,要结合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工作,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一次摸底排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和货运车辆管理档案的管理,监督货运企业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档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运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不得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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