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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交通行业影像档案室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交通行业影像档案室的通知
(渝交委办〔2011〕39号)


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

  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渝档发〔2008〕26号)的规定和《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43号)要求,为加强交通行业影像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影像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市交委决定建立重庆交通行业影像档案室(以下简称影像档案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影像档案室由市交委办公室归口管理,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影像档案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影像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凡是反映重庆交通行业及市交委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沿革和重要工作成果的影像档案,均应收集归档。

  (二)对所收集的影像资料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6〕36号)等声像档案业务标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及保管。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市交委办公室对影像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影像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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