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是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三是积极推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规定,结合我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研究我区职工工伤和职业病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四是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我区工伤保险预防康复制度,逐步开展工伤和职业病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促进我区工伤和职业病康复事业发展。
5.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督促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7.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规范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财务行为,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8.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9.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
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监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的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职工工资的1.5%-2.5%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