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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自治区级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双组长制。卫生、安全监管、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卫生厅为召集单位,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本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有关重要指示、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订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自治区、各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卫生行政部门:一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治疗;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一是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是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是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是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是2013年前完成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摸底调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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