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4.做好职业病病人救治。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5.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保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突出抓好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切实降低新发尘肺病发病率。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陶工尘肺、铸工尘肺、水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2.有效遏制重大职业中毒发生。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订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努力控制职业性放射性危害。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性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开展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监测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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