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7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80%以上。
(二)到2015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年监测率达到5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50%以上。
(三)到2015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4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45%以上。
(四)到2015年,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75%以上。
(五)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健全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监管的能力。
(六)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病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七)到2015年,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逐步将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等高风险行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职业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检查费用,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2.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藏、汉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