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我区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性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宣传、指导、培训等工作,企业法律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意识明显提高,职业危害场所卫生条件有所改善。目前,我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采矿、石化、建材、医药等行业。主要职业病为尘肺病、外照射或亚急性放射病、高原病、生物性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和其他职业病。由于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加之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未理顺等原因,职业病防治在“防、治、保”三个环节上基本处于刚起步阶段。
职业健康工作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社会和谐和稳定。近年来爆发的多起职业病事件,引起了国家高度关注。我区目前虽未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工作离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到2015年在全球消灭尘肺病的目标差距甚远,形势严峻,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健全。
我区尚未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尚未设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无法对患有职业病的人群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无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亦无法对职业场所进行合法的、有效的、定期的检测和评价,不能有效维护职业病人群应享有的工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