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按照此方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上报参加培训名单。
(五)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从事法制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监督协调工作的人员。各地(市)、自治区各部门负责法制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各地(市)、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审查、从严控制,对符合条件的,按发放程序办理。
五、培训费用和班次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培训费用包括教材费、食宿费、授课费等,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业务经费中列支,各地(市)、各部门参加培训的人员不交纳费用。
各地(市)组织的本地(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食宿费、场租费等费用,由地(市)自行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培训教材、派员授课。
根据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于今年8月在拉萨组织第一期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请参加第一期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的各地(市)、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资格取得及公示
(一)参加行政执法培训,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颁给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
(二)已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我区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同时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考核后办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并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中直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如须办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