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
为不断提高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今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主席令〔1997〕第3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施,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障和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区现行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简称行政执法证件)始发于1997年,现已不适应新形势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新培训考核后换发新式执法证件十分必要、亟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