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积极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研究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
(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稳步推进县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继续改善行政村卫生设施条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卫生服务中心、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保证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推进一村一卫生室建设,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为边远地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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