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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6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推动产业转移取得实质行性成效,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1]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董 明 俊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 斯朗尼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震    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成 员: 王 念 东    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孙 玉 明    科技厅副厅长
  卜  龙    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赖 永 添    财政厅副厅长
  刘  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次仁多吉    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江  白    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李 健 康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扎西江措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兰 志 明    农牧厅副厅长
  达瓦次仁    商务厅副厅长
  喜  乐    卫生厅副厅长
  王 国 新    国资委副主任
  郭 乃 雄    工商局副局长
  格桑占堆    质监局副局长
  布  穷    林业局副局长
  王 松 平    旅游局副局长
  张  伟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谢 学 忠    国税局总经济师
  杨 宝 林    银监局副局长
  杨 宝 成    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副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厅法规处(产业政策处),为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日常工作。卜龙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宝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政策措施,出台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指导目录,并检查督促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对产业转移企业的考察、评估、论证,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策依据;审核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建立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协调机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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