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财政预算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级财政应每年安排足额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补助、重大危险源监控、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装备、“科技兴安”引导、依法处置各类危险物品必需经费、目标管理奖励、宣传教育培训经费补助、专家组经费、对抢险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伤亡人员的慰问和一次性特殊补助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
(五)完善目标管理和奖惩机制。继续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强化动态考核和过程控制,对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火灾事故和事故主要责任方为本地车辆,发生在本辖区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或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两起的县(市)、区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严格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保证投保人数,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市安监局、金融办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部门责任,依法规范运作,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2013年底前,木材及木制加工、炼铁、炼钢、冶金煤气、有色金属延压加工、氧化铝、电解铝、有色重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造纸、白酒、食品、烟草、商业、现代物流商贸等18个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逐级全面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各级各类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逐级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及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举报奖励等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