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浙江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
(七)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八)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八、项目申报时间、资金拨付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申请单位在2011年8月15日之前,向所属市、县(市)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市、县(市)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区的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随文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各1份),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材料不齐的不予支持。县(市)申报文件同时抄报所属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或实地验收,确定项目资助额度并下拨资助资金。
(三)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申请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做好财务会计处理。
九、其他规定
(一)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所签订的优惠服务协议内容要在当地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联系人:企业处 沈燕萍 电话:0517-87056556
省商务厅联系人:外贸处 沈文化 电话:0571-87051889
产业处 景旦群 电话:0571-87051955
财务处 金 晶 电话:0571-87051738
附件:1.2011年浙江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