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软件购置支出。指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软件购置支出,包括各类商业应用软件、数据库系统以及委托外单位开发的软件等,不包括与公共服务无关的用于平台单位自身生产经营或内部管理需要所发生的软件支出。
(四)信息资料支出。指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统计资料等资料购置支出,以及展示宣传、媒体广告等信息传播费用,不包括与公共服务无关的用于平台单位自身生产经营或内部管理需要所发生的信息资料支出。
(五)场租费用支出。指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用。
五、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专项资金对国家级基地及重点培育基地给予重点支持,支持金额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50%。对服务企业多、产业关联度高、服务效果佳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予以优先支持。
六、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依法批准成立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税纳,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平台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具备开展公共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
(三)与省商务厅、基地所在地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出口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优惠服务协议(见附件2),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系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单位。
(五)为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基地内外贸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省内外贸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并承诺今后几年内服务外贸企业达到一定数量。
七、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请单位情况、平台服务的行业现状、平台建设情况、平台运营模式、平台服务状况、项目实施效果等;
(二)浙江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五)签署的优惠服务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