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企〔2011〕20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出口基地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8号)有关精神,现将浙江省2011年度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一)符合中央加强出口基地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符合中央、省产业政策导向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要求;
(四)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
(一)国家级基地。商务部认定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产品、轻工、纺织品、医药、专业化工、新型材料等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基地。
(二)重点培育基地。商务部、财政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予以重点培育的基地。
(三)省级基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省级出口基地。
三、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为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包括区域性的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具体是指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外贸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管理咨询、市场开拓、信息查询、人才培训、仓储运输、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机构。支持内容包括:
(一)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从事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产品出口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外观设计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