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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实物配租的支出,包括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支出。

  对未按规定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及时足额计提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市县,不予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计算和补助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补助。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年度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和各市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情况,以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收购、租赁的套数为因素,结合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和分配资金,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1:1.5确定。

  (二)廉租住房保障补助。按照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分配。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

  每年2月15日之前,县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将下列材料报送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一)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申报材料:

  1.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2.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3.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上年度完成情况表》(附1)。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申报材料:

  1.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总结;

  2.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3.《上年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对象情况表》(附2)。

  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要求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并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市、县(市)在报送书面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附表1-2的电子文档。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未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下达

  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本办法测算分配专项补助资金,并下达给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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