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1〕18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加以落实。省级财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