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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六、事业单位等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属于《条例》规定范围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统一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确认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当时已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始认定结论及档案、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确认手续后的,可持确认手续等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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